花都局内设机构、办事处工作职责

2015-09-15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本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拟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

(二)负责党组会、局务会的秘书工作,拟写会议纪要;负责全局重要会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本局重大工作、决策及局领导指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政务方面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四)协助局领导进行调查研究;承办局领导重要讲话和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局公文管理工作。负责局的办公自动化管理、收发文及印鉴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应对媒体及新闻发布工作。

(七)负责本局机关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好视频会议系统、各种业务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障。

(八)负责机关机要、档案和保密工作。

(九)负责本局机关接待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

(十)负责本局的外事工作,做好本局因公出国(境)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局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十四)负责局的风险信息和舆情信息的报送。

(十五)负责局机关其他事项管理(资料印刷、报刊订阅、值班安排、宣传栏制作等)。

(十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政工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拟定本局干部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录用、考核、招聘、考察、调配、任免、奖惩、轮岗、交流、退休等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转递等,维护国家质检总局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四)负责拟定本局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中心组学习工作。

(五)负责本局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负责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工作。

(七)负责本局干部职工工资调整、社会保障和医疗费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

(十)负责安全保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出国境登记备案、出国境证件管理。

(十一)负责本局工作纪律管理,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十二)负责协助党支部、团支部和工青妇开展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和行风建设的宣传教育。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指示,协助党组加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行风)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人事、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纪律,组织推行相关财政体制改革政策和措施。
    (二)参与制定全局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财务规划,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建议。
    (三)制定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和执行年度预决算,开展绩效评价。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账户、财政票据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七)负责公务用车编制、更新配置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和监督。
   
(九)协调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我局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十一)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十二)负责单位所得税、发票收据、公积金缴存等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与稽查科工作职责

(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归口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相关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业务专项稽查,负责对业务投诉举报(含“12365”指挥中心相关任务)的调查与处置,并根据数据监控调查指令对案源线索实施调查。

(四)负责本局业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内部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及执法行为的稽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打私、打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执法行动。

(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花都局发展规划及业务改革等工作。
(二)
负责政策研究工作。

(三)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WTO等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收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科技工作

(六)负责办公设备和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计工作。

(八)负责口岸管理及相关工作。

(九)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十)质量月活动组织与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检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签证、签证印章、通关放行以及签证流程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局本部进出口商品报检、计费、签证及放行工作;

(三)负责局本部检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局本部检验检疫签证流程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局签证印章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局空白检验检疫证单管理工作;

(七)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组织本局检务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办事处对口业务工作;

(十)负责本局货物通关的内外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卫生检疫监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入境口岸核生化反恐怖(生物、化学和核辐射)事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的监测工作。

(四)负责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五)负责口岸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卫生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人员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体检传染病、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口岸食品、饮用水经营生产单位、仓储场地、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等;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进口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及生产、加工、存储、经营等单位及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动植物检疫监管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及广东局进出境动植物(含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和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局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处理等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花都辖区内的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四)负责实施花都辖区内的进出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工作。

(五)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备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备案的初审、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检验监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进出口工业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以及抽查监测、质量追溯、处置及工作质量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管工作。

(三)负责援外物资(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的检管工作。

(四)负责进口汽车、成套设备、医疗设备的检管及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

(五)负责政府间双边协议工业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工作。

(六)负责目录外商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监督抽查工作。

(七)负责工业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被国外警示通报、召回案例的调查、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对工业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

(九)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

(十)负责对办事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对出口工业品(机电、轻纺、化矿金产品)不合格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三)负责进口消费品(轻纺产品)的综合风险评估及具体的检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认证监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负责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工作;对辖区备案评审员及监管人员的管理、建档;负责辖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出口食品企业对外注册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我局实验室资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出入境检疫处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审核、发证、核销工作。指导并协调业务科室、办事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六)负责辖区认证认可市场的监管,做好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企业、认证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有效性检查和监督管理。配合广东局对非法认证活动进行查处,整顿辖区认证认可市场秩序。

(七)负责本辖区内出口集装箱场站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本辖区内输美日用陶瓷认证工作。

(九)负责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登记、发放管理工作。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车场检验检疫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花都口岸车检场辖区内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包装铺垫材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做好车检场口岸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花都口岸车检场辖区内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出入境人员实施现场卫生检疫工作,做好口岸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生物、化学和核辐射恐怖事件。

(三)负责对花都辖区内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业务工作。

(四)积极做花都口岸出入境企业的委托检验检疫业务工作。

(五)负责对花都口岸车检场的检验检疫报检、计费、证单的校对、制发等检务工作。

(六)负责办理花都口岸车检场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业务。

(七)负责花都口岸车检场的检验检疫签证流程管理和检务档案、签证印章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科室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九)负责协调与花都口岸车检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工作。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产地证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花都辖区内原产地管理工作。

(二)负责花都辖区内原产地证申报企业、企业申报员的备案工作以及相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调查工作。

(三)负责花都辖区内原产地证审核签发工作。

(四)负责原产地证空白证书的征订、领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原产地证签证印单的保管工作。

(六)负责原产地证退证查询工作。

(七)负责原产地证有关法规、政策的宣贯工作。

(八)负责原产地证企业及申报员的信用采集工作。

(九)负责本局辖区内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的申请受理及申报材料初审与推荐工作。

(十)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花都港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

(二)制定本办事处的业务和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花都港口岸进口废物原料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机电产品、危险化学品等法定检验商品的现场查验工作。

(四)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

(五)负责花都港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六)负责实施花都港口岸出入境人员、船舶卫生检疫和传染病监测,负责对花都港口岸和往来船舶的卫生监督。

(七)负责花都港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及其包装、铺垫材料的卫生检疫。

(八)负责花都港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计收费、 签证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本办事处的相关统计、分析,文字综合材料总结和上报工作。

(十)协助相关科室做好信息宣传报道、网站更新等工作。

(十一)协助业务主管科室开展综合业务改革、执法稽查、业务调研等。

(十二)组织实施检疫处理工作。

(十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花都港办事处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

(一)协助办事处负责人制定业务和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办事处的报检受理、计收费、检验检疫单证的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

(三)负责本办事处的检验检疫证单缮制和签发工作。

(四)负责本办事处空白证单、签证印章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办事处OA文件接收发送,内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负责本办事处的相关统计、分析,文字综合材料总结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办事处的信息宣传报道、网站更新等工作。

(八)协助业务主管科室开展综合业务改革、执法稽查、业务调研等。

(九)协助办事处负责人协调与各业务科室、花都港各联检单位以及码头经营企业的关系。

(十)协助办事处负责人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业务系统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办事处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花都港办事处检验业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花都港口岸进口废物原料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危险化学品等法定检验商品的现场查验工作。

(二)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

(三)协助业务主管科室开展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

(四)协助业务主管科室做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

(五)审核签发进出口商品有关的检验单证。

(六)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分类管理与质量风险分析。

(七)完成办事处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花都港办事处检疫业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花都港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二)负责花都港出入境人员、船舶的卫生检疫和传染病监测,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负责花都港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及其包装、铺垫材料的卫生检疫。

(四)负责花都港港区和往来船舶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组织实施检疫处理工作。

(五)审核签发船舶检疫有关的证书及单证。

(六)完成办事处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