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粉红色,两联副本为白色。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与国家。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TO ORDER”。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例如: ABC SPORTS CO., LTD. 311 JINMOK-RI, SOEUL, KOREA
第3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当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需要签发“复本”(重发证书)时,签证当局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签发日期,并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例如:FROM SHANGHAI, CHINA TO BUSAN, KOREA BY SEA
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FROM SHANGHAI, CHINA TO INDIA VIA BANGKOK BY AIR(经曼谷空运至印度)。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例如:95.06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
135-1318-003
C/NO.:91-300
此栏填制要求同FORM A证书。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如:ONE HUNDRED AND FIFTY(15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此栏填制要求同FORM A证书。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原产地累计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1)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2)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字母“D”。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
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
例如:N.W.625KGS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 JUN. 12,2013
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必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证书上已印刷)。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且与第四栏目的港国一致。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UN.18,2013。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不迟于出货日期(允许货物出运后3天内补发,逾期不予签证)。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UN.18,2013。
签证机构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