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船舶检疫

2009-04-30

报检范围: 进出花都口岸的来往港澳的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包括散装船、集装箱船、水泥船)。
报检时间:入境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并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提供资料: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申报表、船员健康证明、进/出口货物仓单、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等。
检疫地点:入境船舶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出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卫生检疫: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未经检疫机关许可,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或经审核申报资料、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境船舶办理签证手续;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处理事项后,办理签证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污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航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船上封存的物品;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装卸;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防鼠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