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简化检验检疫程序便利措施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0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质检总局依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优化。根据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相关措施2017111日起实施。为确保企业切实享受通关便利,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交合格保证

(一)办理报检手续时,报检人应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参考格式见附件),作为享受审单放行便利措施的前提。合格保证的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二)合格保证可在每次报检时作为报检随附单据提交,也可通过无纸化系统进行备案、多次使用。

(三)提交合格保证的,报检时应在报检数据的随附单据栏目中勾选合格保证(入境随附单据代码:101040;出境随附单据代码:102053)。

二、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进一步加快入境货物放行速度,报检企业可对是否需要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行声明。对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注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报检数据的“所需单证”一栏中不要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企业声明,不再拟制和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收/发货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不落实“合格保证”承诺内容、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将按照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参考样式)          

                              

                                花都检验检疫局

                               20171031

  相关附件: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