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以来收集的问题及回复

2015-11-04

需要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的范围? 

按照(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文件,进口食品进口商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以及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 

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习惯上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合同)的买方。收货人就有相应两种类型: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也就是说,进口食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都需要备案(注意:不是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 

要求进口商在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的依据? 

依据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的公告(201598号) 

依据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 

依据三、全备案管理机制是主管部门落实法定责任的具体措施新食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应用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新食品安全法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即进口食品为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的具体明确有法定责任,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和渎职。 

实际收货人不在报检单上体现,是否还需要在系统做备案? 

只需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备案、填写销售记录即可。实际收货人不在报检单上体现,不需要在系统做备案。 

销售记录的日期以实际销售日期还是开票日期为准? 

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准。 

系统销售记录没有销售日期,只有生产日期、操作日期,这里指的销售记录的日期=操作日期,销售行为发生后二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填写销售记录,销售行为发生之日有可能开票,有可能在随后的N天内再开票。 

对于进口商首次进口食品是否提供首次进口声明?  

101起,进口商首次进口食品报检需提供首次进口声明。 

报检时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是以品名为准还是以公司为准。上一批次是指各口岸的上一批还是以全国范围内上一批?  

进口商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进口食品的记录,不一定是同一品名。上一批次指全国范围内的上一批次。 

原因一、如果一个进口商从全国很多口岸近,那么就要打N次首次进口声明。二、企业有自我首次进口承诺,出现问题,企业主体责任。三、如果想核实,可以找总局端,总局有统计查询全国的权限。四、下一步和信城通商量开发系统打印第一次声明的功能,该声明只能打印一次,避免企业虚假申报。 

“上一批次食品”是指一天所报的所有批次的还是一天所报的最后一批:如昨天该企业报了5批进口食品,今天又要报检,那他需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昨天的5批都提供还是只需提供昨天5批中的最后一批? 

只需提供昨天5报检批中的最后一报检批中的一个品名的记录。 

对办理预通关的进口食品,如昨天报检了5批预通关的进口食品,今天又需报检几批,那如何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昨天报检的5可能存在还未到港的情况)? 

提交最上一批次的已检验合格出证放行的进口销售记录。 

报检时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是以品名为准还是以公司为准。上一批次是指各口岸的上一批还是以全国范围内上一批?请进一步明确“上一批次”,系统中无法自动识别。难道是准备报检时已进口中报检号最大的?若加上全国范围就没法比较了。系统中有进口记录待维护、销售记录待维护、已维护三种状态,企业一般会选择已维护进行打印,但检验检疫如何核实企业其它两种状态是不是如实呢? 

首先,提交上一批次进口销售记录是约束企业填报记录的一个手段,对于企业进口记录的核查有多环节、多种方式。检务核实、施检部门检查、总局督查都是手段。 

再有,系统内对于导入的进口记录信息应该按照时间排序,应该是最后一条记录为最新的 

上一批次指系统中已取得合格证明的那批? 

是系统中已取得合格证明的那批。 

同样批次不同报检号的三批货a,b,cc进口时ab已经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a有销售记录,但是c的上一批货b还没有销售记录,问可以直接提供a的销售记录吗? 

按照上一批次的顺序,提供b的进口记录即可,如b2个工作日内还未完成进口记录(还未超过2个工作日),则可以直接提供a的进口销售记录。 

部分口岸进口食品特点是小批量,多品种,平均一个报检单有5-20个品种,每个品种在全国的批发商有1100不等,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等信息若为纸制资料则单证太厚,造成资料归档困难。 

每次报检只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一个品名的一个日期的销售给一家单位的进口销售记录,只是一张记录,其余不用打印。 

企业提供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需要盖章。 

需要加盖进口商公章,因为打印出的进口销售记录有加盖公章的要求。 

某些食品收货人进口销售记录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植物油10个工作日,建议梳理一下。 

进口散装植物油的进口销售记录时限有总局文件规定,考虑到散装货装卸、移运,属于特殊情况,还按照文件执行。 

进口记录要求在出具检验检疫证明两个工作内填写完毕,如何确定什么领取检验检疫证明比较困难。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是否合理? 

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进口销售记录是总局文件规定的要求。 

进口销售记录如果超过2个工作日,是否受理报检?  

建议督促进口商完成进口销售记录,如还不完成,不得受理报检。对于超过规定填写进口销售记录的,建议按照诚信管理或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记录填写时限问题 

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实际进口食品多有代理代为报检,合格证明交至收货人,时间已超出2个工作日,操作可行性不大。 

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是进口商取得,而不是代理取得。 

系统内出口商和出口生产企业是一家怎么办? 

目前出口生产企业信息需记录,下一步,研究出口商和出口生产企业是一家不需重复填写,自动复制并生成记录号。 

如果进口食品是市场购买的,境外生产企业怎样填写? 

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而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信息由进口商填写。  

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食品,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 

建议填写境外采购商或出口商企业的信息。 

进出口商备案,明确总局端的时限。 

按照55号公告,检验检疫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工作,直属局3个工作日,其中总局端2个工作日。 

出口商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 

进口自用、名义收货人为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给下游经销商或加工厂、直接给消费者,这三类销售记录怎样填写?  

1. 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属于未销售或非一般贸易,不用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2. 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只填写进口记录。下一步升级时系统将在“销售记录”增加一个选项“进口自用”。 

3. 名义收货人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 

4. 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 

5. 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暂时先填卖家自己的信息。下一步升级时系统增加一个选项“进口自销”。 

名称和备案号放到报检单中的特殊条款,是否可以只填写备案号? 

该情况已向总局汇报。目前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填写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是否纳入该系统? 

下一步总局将要把化妆品备案纳入此系统。 

建议开放进口销售记录全国查看功能,便于进口销售记录检查。 

涉及企业信息数据保密安全,不开放全国统计查询功能。 

无保质期的怎样填? 

可填“无”。 

企业反应,销售记录等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如果如实打印出来放在报检单内,会被非自理报检的其他公司知道,造成商业机密的泄露,其责任由谁来负责? 

进口商应采取保密措施,下一步结合无纸化报检研究相关提交电子记录信息措施。 

企业接受总局视频培训后,仍需要了解具体操作,请提供操作手册。 

用户手册可从备案系统首页下载。 

水产品、肉类、乳品、燕窝这四类产品,原来境外生产企业没有注册的,新系统要求登记,是否非得录入,录入不给报检?具体公告文件和细则要求? 

按照98号公告要求,境外生产企业如果录入,完成不了进口记录,不予受理报检。 

报检时要求企业提供销售记录,是纸制的?还是电子的?明确是由检务部门核查,如何确认企业销售记录的真实性? 

报检时提交的进口销售记录是纸制的,检务部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核查真实性。 

当前推进无纸化报检。该要求中的报检提交该纸质单证,对于批次多品种多销售对象多的货物,会大大增加报检的纸质资料数量。与当前推进工作不符。建议企业按要求填写好提交到备案系统,保留检务部门对上一批进口记录电子数据核查? 

每次报检时提交的纸质进口和销售记录,只打印一张纸即可。 

企业一天多车多单(如5单),那下一批报检(第6单)是一次性打印上5单附上?第6单预通关,但还没有进口,7单该怎么附上记录? 

不用一次性打印5单附上,只打印最后单即可。第7单附上系统内已完成检验合格出证放行的进口销售记录。 

液体货物数重量单位? 

液体货物填毛重,如果重量为0,系统会校验填写量是否大于报检重量的判断 

对于销售方向非常多家,销售记录工作量超大,除了自身已经维护的,再录一次该系统,企业人力成本大大提升。 

按照98号公告要求:“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目前通过系统完成一项进口销售记录并不复杂,新系统也支持进口商通过系统模板将销售记录导入。 

进口商企业自己有进口销售记录系统怎么办? 

按照98号公告要求:“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目前新系统也支持进口商通过系统模板将销售记录导入 

关于销售记录打印的问题? 

销售记录的打印是根据用户选择的进口记录来打印,即:选择哪条进口记录就会打印这条进口记录下的最后一批销售记录,如果没有销售记录,那么只会打印出进口记录,销售记录部分为空白内容。     

企业提交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打印资料审核后如何管理,是否归档,如何归档,实施无纸化报检后,又如何归档? 

与报检资料一起归档。无纸化报检可考虑验证纸质进口销售记录后,返回企业,由企业自行保存纸质记录。 

为了避免信息泄露,企业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由企业隐藏关键信息?  

同意其隐藏某些关键信息。要求其提供进口销售记录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做好这项工作,只要检验检疫能通过系统查询到提供的这条记录即可。 

远洋捕捞是否需要填写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和销售记录。境外生产企业如果选择中国,系统无法提交,企业没有水产注册号。(包括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保税区内企业是否可以备案,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以及出口转内销问题。) 

此类洋捕捞企业可以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填写为自己。涉及企业所在地为中国问题,可以在备案信息的国家地区中选择。 

出口商备案申请表中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选项,可以备案。 

出口转内销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可以填写中国的企业。 

如境外出口商如果邮箱填写错误,无法找回查询号,怎么办?  

让出口商备案申请人拨打400电话,说明情况,由400告知如下流程,或直接告知企业如下操作: 

直接将“找回查询号的申请说明”和“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证、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发到beianguanli@163.com邮箱,系统后台维护人员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后将查询号通过邮箱返回。 

有多家境内进口商反馈关于境外出口商填写境内合作伙伴的问题,由于部分直属局要求在申报时,需提供境外出口商与境内进口商的合作关系证明,此证明需打印境外出口商的备案信息页面。由于同一家境外供货商会与多家境内进口商有合作关系,所以不同的境内进口商在申报时,需频繁的修改境外供货商的备案信息,在申请时由此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因变更信息还需走变更审批流程,附带造成申报周期变长、手续繁杂的局面。基于实际备案业务的情况,请考虑是否可以去除境外供货商国内合作伙伴的填写要求。 

因为,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进口商、购货单位均已备案,因此取消境外出口商国内合作伙伴的填写要求,以及进口商备案界面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填写要求,报检时也不需提供境外出口商与境内进口商的合作关系证明,以及备案成功的截图纸质文件。 

销售记录中购货商是个体,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是要填写进口商的是吧? 

此种情况购货人暂时填写进口商自己。 

下一步将在销售记录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必填项上增加“工商注册代码”和 “三证合一代码”,可以三选,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填写“工商注册代码”,以满足个体经销商的需求。 

目前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已转为“三证合一代码”,怎样填写? 

建议从“三证合一代码”中截取出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三证合一代码的有效期如何填写? 

进口商从“三证合一代码”中截取出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到“组织机构代码”处,由于新的“三证合一代码”有效期为长期,参考本系统中工商营业执照的做法,对于新代码证有效期为长期的数据,在系统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字段,填写到期日为2200-01-01,后期系统将增加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长期】的选项。 

144令中附则六十一条中除外的产品进口企业需要做备案吗? 

不用备案。 

老系统未公布出口商的备案编号,导致很多进口商自己重复备案,如果检务部门发现出口商名称与合同有不一致,如空格、大小写等情况增么办 

新系统进出口商备案名称、备案号101日后会在网上公布,企业可先行查询。 

散装的食用油没有批次和生产日期怎么做记录? 

散装的食用植物油应该以生产加工日期为准,可以让进口商了解,没有批次可以填写“无”。 

请问国外生产商地址名称为小语种的,如何登记? 

建议对方使用英语进行备案,企业都会有英文名称的。 

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的产品怎么记录?  

生产日期应该要进口商核实清楚,没有批号可以填无。 

一个报检单中的进口产品如果品名相同(如肉类产品),出口商为同一家,但国外出口注册厂不同,如何维护进口记录? 

建议报检时分开报,例如牛肉罐头、出口商A、生产企业B与牛肉罐头、出口商A、生产企业应该申报为报检单中的2个产品,否则追溯生产企业会有问题。 

进口和销售记录问题 

进口和销售记录能否可以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就允许报检,某些企业是外地的进口商,或单位地址距离报检口岸距离较远,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更方便。 

可以采取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方式,一是可以便利企业,二是检务或施检部门均可通过系统进行核查。经请示总局,复印件或扫描件需代理报检公司盖章,并向受理报检的口岸局申请,经口岸局同意方可。 

 

                                  卫生检验检疫科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