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9-04-30

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请详见网页附件。

  相关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