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的基本划分

2009-04-30

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 废物进口单位

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

6 废物利用单位

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7 夹杂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申报的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申报的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8 进口废船舶夹杂物

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