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皮、毛、骨类)生产、加工定点企业兽医卫生条件及管理要求

2009-05-18

  

  1、企业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存放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法人单位。 

  2、场址、布局、建筑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和加工车间、加工设备;有与进口量相适应的消毒处理间。 

  3、设有以单位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落实制度的责任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1)出入库管理制度;2)防疫消毒制度和防虫、灭鼠措施;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4)污水处理措施)

  4、对接触未经有效消毒的动物源原料人员,有健全的卫生防疫制度和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服定期消毒;工作人员进出生产、加工场所时应洗手消毒更衣换鞋。 

  5、有较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要求并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6、进境动物产品有专仓堆放,专人保管,并建立供核查的出入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应的会计帐目、统计资料等。 

  7、在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场所的进出通道、门前设置有适于人和车辆消毒的消毒槽(),并定期更换消毒药。 

  8、对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及设备、搬运工作、装运容器等进行消毒处理并建立记录档案。 

  9、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设备、药品等。 

  10、对加工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化学药剂种类、浓度及处理时间等应建立记录档案